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称,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储粮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储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储粮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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